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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章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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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说条件反射地挺直背脊,不假思索地答道:“对:其行己也恭,其事上也敬,其养民也惠,其使民也义。谨对。”

陆辞严肃地点了点头,不给朱说多想的机会,继续出下一题了:“作者七人矣,请以七人之名对。”

何以解忧?

唯有做题。

作者有话要说:  注释:

1.当赎:

官员犯罪,可以当赎。当为用官抵罪,赎则是用铜赎罪。

当然,铜赎并不是真的缴纳铜,而是折算成钱来缴纳。(《宋代科举社会》p175-177)

士人犯罪,则可以用赎。这一个规定是开始于大中祥符五年的(也就是本文里的‘今年’)。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的贡举人,公罪徒可以收赎,后来扩大到私罪杖也可以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七六《当赎门·罚赎》对于哪些士人可以用赎就有明确规定。不同身份的士人,可以赎的罪也不一样。

2.驵侩:即牙人或牙人机构

身牌类似营业执照。

宋朝制订了一套规范牙人行为的《牙保法》,要求牙人须到官府登记注册并获得政府发给的“身牌”,方可从事牙人活动,否则便是身份不被承认的“黑牙”。“身牌”写有该牙人的姓名、籍贯、从事行业,以及“约束”条文。条文共有三条:一、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;二、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,牙人不得阻障;三、不得高抬价例,赊卖物货,拖延留滞客旅,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,须分明立约,多召壮保,不管引惹词讼。如有客商上门,牙人有义务将“身牌”上的“约束”条文先宣读给客商听。[注释]毫无疑问,客商跟有“身牌”的合法牙人合作,风险会更加少一些。(《宋:现代的拂晓时辰》)

3.范仲淹原为苏州吴县人,有四位兄长。范仲淹居末。

其中,长兄早卒,失名无考;次兄范仲温,后与范仲淹交往密切;三兄范镃(或以为:当作范仲滋),进士及第,未及出仕,卒;四兄早亡,失名无考。范仲淹《范府君墓志铭》云:“先公五子,其三早亡。惟兄与我,为家栋梁。”

4.范家家产:

范仲淹日后有诗《岁寒堂三题》,即为苏州“先人之故庐”而作,证实范家在苏州留有家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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