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8章 减少审查风险(3/3)
对于影视公司这类涉及文化和传媒的资产,可能会审查其是否涉及“舆论影响力”或敏感技术,比如如用于影视制作的高性能计算、特效软件等。
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中国资本,但在审查实践中,涉及传媒、文化领域的交易可能因其潜在的舆论影响力而被严格审视。
之前林枫刚刚成立NTL时,属于工作室类型的微型影视公司,这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影响。
但现在收购的是一家曾经的老牌巨头,光“米高梅”这个厂牌的影响力,就让CFIUS不会放松审查。
所以最好的方式,就是将米高梅变成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。
一旦变成公众上市公司,内部的重要决策就必须进行公告,属于“开放式”公司范畴,会被CFIUS认为风险较小。
因为只要出现有风险的公司决策,大众和CFIUS都会第一时间知晓,无论是阻止还是调整,都在可控范围。
两人听到林枫的话,才恍然大悟。
跟林枫共事久了,习惯了林枫的言行,一点都不觉得他是个外国人,两人都忘了这茬。
“也就是说我们要把上市计划表写进交易申报中?”
“嗯,另外,这时候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游说团队了。”
伊莎贝拉主动接了这活道:“没问题,我会通过关系找到最好的游说公司。”
于是,三人就基于米高梅要上市的前提,开始规划结构。
NTL这个厂牌三人决定保留,这不但是三人的回忆,更是大家的退路。
那么,一些原有的版权,和今后小成本影片的制作,动画电影版权等,都会归于NTL,这部分是赚钱的利器,三人可不舍得拿出来上市。
此外,一些NTL和米高梅重合的业务,基本都合并进米高梅。
比如发行业务,特别是海外发行业务。
还有宣传业务、周边运作以及比较耗钱的特效部门等等,都放入米高梅。